我國首個礦山用地試點“平果模式”調查
2009年04月27日 10:42 10112次瀏覽 來源: 新華網 分類: 鋁資訊 作者: 曾鐵強
它不叫“以租代征”
這不就是“以租代征”嗎?行內人一語道破天機。對這種違規(guī)行為,國土資源部一直是嚴令禁止的,難道現(xiàn)在卻給廣西平果鋁開了個口子?
回答是否定的。3月10日,來平果調研的國土資源部調研組何鳳山組長對此明確回應:兩者有原則上的不同。“以租代征”是用地單位與村集體直接私下簽訂協(xié)議租用土地并改變土地用途,違法違規(guī);后者要履行嚴格的申報、審批手續(xù),每年每塊臨時用地都要經過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準。
事實上,對這個全新的試點,企業(yè)、國土部門、地方政府都小心翼翼探索,力保每個操作步驟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進行。
2007年3月,自治區(qū)國土資源廳在平果縣召開了試點專題工作會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的規(guī)定,明確將平果鋁土礦采礦“臨時用地”界定為“征用采礦臨時用地”。業(yè)內人士評價,這著棋很關鍵,從法律上劃清了與“租地”的界限,它叫“征用土地”,供采礦“臨時使用”;既是“征用”,就帶有一定強制性,且第一步必須是政府部門從村集體手中拿地,第二步再供給企業(yè)使用。
按照平果鋁采礦計劃,2006年至2008年度三個批次共3500畝臨時用地指標,逐級上報縣、市人民政府、自治區(qū)國土資源廳審查,再報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審批,分別于2007年5月、2007年8月、2009年1月通過批復。平果縣政府及縣國土資源局嚴格按照批復和試點方案實施,辦理土地的相關登記、復核、補償、供地等手續(xù),交付給平果鋁采礦生產。期間,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廳和市國土資源局多次派員到現(xiàn)場調研,給予指導、監(jiān)督。
內銀屯的那20畝開荒地,就是在2007年7月,被征用給平果鋁作為采礦臨時用地的,為期3年。包括占用期和之后的生物復墾費在內,村民每畝地獲得1.89萬元補償。黃永旺屯長說:“大家對補償都比較滿意,這些石疙瘩地,種點玉米、甘蔗,每畝年收入也就千來塊錢。”
責任編輯:劉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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