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礦石引發(fā)查處難題
2016年10月07日 20:28 3686次瀏覽 來源: 中國國土資源報 分類: 地質礦業(yè) 作者: 黎俊彥 黃登光
案 情
2014年8月,某縣政府開展打擊盜采聯合執(zhí)法時,發(fā)現一批堆放在盜采點的礦石,而違法采礦行為人卻不知所蹤。出于調查取證需要,執(zhí)法人員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在現場留置送達了證據保存通知書,依法對這批礦石進行登記保存。但登記保存到期后,沒有人前來接受調查處理,執(zhí)法人員也一直未能查出盜采人的身份。
2014年12月,縣國土資源局在媒體刊登公告,請相關當事人或礦產品權利人在公告期內,持有效身份證明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到縣國土資源局接受調查處理或認領礦產品,逾期不接受調查處理又無人認領的,縣國土資源局將依法處置。但直到公告期滿,仍然無人到縣國土資源局調查處理,也沒有人認領礦產品。
評 析
為依法及時處理已經保存登記的礦石,縣國土資源局經討論,提出了3種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可以參照《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理。根據該規(guī)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出沒收礦產品、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九十日內移交同級財政部門處理,或者擬訂處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稄V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國土資源執(zhí)法監(jiān)管共同責任制度的通知》(桂政辦發(fā)〔2012〕24號)也規(guī)定,財政部門負責對土地、礦產違法案件罰沒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及時接收并依法處置國土資源部門移交的罰沒物品。因此,應將這批礦石移交縣財政部門,或者由縣國土資源局擬定處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規(guī)定公開拍賣,所得款項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種意見認為,《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據此,登記保存是行政處罰中一種證據保存措施,不是《行政處罰法》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處罰種類。本案中,縣國土資源局沒有作出沒收非法礦產品的行政處罰決定,而證據保存措施不具備行政強制力,對礦石的物權不產生行政或民事效力,國土部門不可以按《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國土資源執(zhí)法監(jiān)管共同責任制度的通知》的相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
鑒于礦石不是收繳物,也不是行政處罰決定沒收的非法所得,而是地上堆放物,且礦石的物權歸屬已經公開公告完畢,無人認領。因此,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fā)布招領公告。遺失物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故本案中,可把礦石確定為遺失物,收歸國家所有,然后移交財政部門或擬定處理方案報政府批準后,由縣國土資源局公開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三種意見認為,縣國土資源局登記保存的礦石是礦產資源,在公告無人認領的情況下,縣國土資源局可以把其作為地表礦產資源。依據《憲法》、《物權法》和《礦產資源法》的相關規(guī)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也就是說,礦石依法應直接認定為國家所有。國土執(zhí)法人員可將其移交財政部門或由縣國土資源局擬定處理方案報政府批準后公開處理,所得款項上交國庫。
該縣國土資源局最終采納了第三種意見,原因如下:
該批礦石不是一般的遺失物,而是涉嫌非法開采行為的標的物,一旦查清當事人后,需依法進行處罰。目前,對這批保存登記的礦石未依法按程序作出行政處罰,不能當非法所得進行處理。
在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且國家對礦產品實行統(tǒng)一收購銷售制度的背景下,國土資源局作為礦產資源的主管部門,對于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fā)利用和保護工作負有行政管理職權,對礦產資源的物權有認定權。
綜合上述,該縣國土資源局根據相關規(guī)定,對登記保存公告無人認領的礦石確定為國家所有,并對礦產品的國家所有權進行公示,之后擬定處理方案,報政府批準進行公開拍賣,所得款項全額上繳國庫。
(作者單位:廣西國土資源宣傳中心 廣西梧州市國土資源局)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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