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發(fā)布修訂版《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
2016年10月14日 9:47 2408次瀏覽 來源: 中國礦業(yè)報 分類: 地質礦業(yè) 作者: 宗 合
為加強實物地質資料管理,充分發(fā)揮實物地質資料服務作用,國土資源部近日印發(fā)修訂后的《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國土資規(guī)〔2016〕11號)(以下簡稱《辦法》)。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適用該辦法。
《辦法》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jiān)督管理。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實物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jiān)督管理。
根據《辦法》,實物地質資料實行分類篩選、分級保管。實物地質資料根據內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為Ⅰ、Ⅱ、Ⅲ類。國土資源部委托國土資源實物地質資料中心接收、保管I類實物地質資料。省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負責接收、保管Ⅱ類實物地質資料。礦業(yè)權人或項目承擔單位自愿保管Ⅲ類實物地質資料。
《辦法》規(guī)定,國土資源實物地質資料中心和省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及受委托保管單位履行的職責包括:篩選、采集、驗收、整理、保管實物地質資料;向社會提供實物地質資料服務;建立健全館藏實物地質資料保管、利用制度;每年1月底前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實物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服務等情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辦法》還明確,古生物化石標本的匯交、收藏、保管和利用,依照《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辦法》提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服務機制,強化監(jiān)督檢查,提高實物地質資料社會化服務能力。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和受委托保管單位應積極向社會提供公益性服務,依照規(guī)定收取工本費;提供非公益性服務的,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匯交人保存的實物地質資料可按市場原則向社會提供服務。
《辦法》還對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格式,實物地質資料分類要求、匯交及驗收交接程序,實物地質資料館藏建設要求,實物地質資料保管要求等做出具體規(guī)定。
《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8〕8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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